据权威媒体8月23日报道,某企业联盟正式发布《中国电视购物行业标准(试行)》。报道称,该标准是中国电视购物首个行业标准,试行期过后,将申请升级为国家标准,成为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行业标准”4个字竟然在表示标准名称的书名号里面,标准的实施,或者报道中的“试行”,均没有时间,还放在了标准名称的括号里,而不是印刷在标准文本封面上的实施时间上,这项行业标准是否符合我国行业标准编制出版的相关要求?暂且不说,既然已经成为行业标准了,难道不“升级”为国家标准,行业就不会共同遵守?那么这项行业标准要它何用?
不知是因为权威媒体报道得语焉不详,还是另有原因。一个由联盟发布的标准不是联盟标准,而成了行业标准!可是“行业标准”4个字分明在表示标准名称的书名号内,即使作者再不专业,也不该随便给标准改名称。行业标准的发布者应该是具有行政权力的行业主管部门,任何联盟都无权发布行业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是在第二届“中国电视购物行业高峰论坛”上,有主管部门的官员出席了这个论坛,似乎是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联盟制定的行业标准。可报道明明白白地引用了某企业联盟领导“由市场主体自我发起和起草的行业标准”的原话,是否由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就说不清了。即使这是一项由联盟发起和起草的行业标准,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联盟吸纳没有加入联盟的单位参与标准制定,至少要征求没有加入联盟的单位意见,除非这一联盟囊括了业内所有单位。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征求包括容易被电视购物欺诈的观众即消费者的意见。
至于“升级为国家标准”,更是一句需要费点笔墨才能讲明白的话。首先,成为国家标准未必就是“升级”,按照现行《标准化法》,我国标准确实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这一通常称之为“四级”的排序,这主要是出于管理层级上的划分,新闻报道用“升级”来描述通俗易懂,只希望读者不要因为管理层级的不同而误读。从本质上讲,适合制定哪一类标准就应该制定为哪一类标准。从国际通例看,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要高于国家标准,如果某个企业的标准成为国家标准,不仅没有“上升”,反倒是“下降”了。因为报道中有成为国家标准全行业才会共同遵守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这是需要国家标准的权力或权威才可以实施的标准。是否权威,毋庸多言,主要看标准的水平。至于权力,应该承认,强制性以及特定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权力”确实存在,虽然不是官本位思维模式下的“权力”,而且只有在实施者违反了标准的情况下才会有;不仅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化主管部门有这个“权力”,企业内部的考核、奖惩以及企业联盟之间的约束都可以理解为标准的“权力”。
其次,什么样的标准可以成为国家标准是有严格限定的,包括反欺诈以及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内容都可以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范围更宽泛些。在电视购物和欺诈几乎可以划等号的情况下,电视购物成为国家标准甚至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理由确乎充分。但是从近年来国家标准数量大幅下降的事实不难看出,成为国家标准的难度还是不小的。就这项标准而言,笔者认为,如果国家需要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制定反欺诈标准,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购物领域,而不是简单地将这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电视购物的管理是一个相对闭环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行业管理做得更规范些,那些云山雾罩、不着边际的电视购物节目,别说一项标准,即使100项哪怕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毫无用处。
我国的标准化改革正在深化,经过修订的《标准化法》已呼之欲出。鼓励包括联盟标准在内的团体标准发育是标准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修订后的《标准化法》也将确立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团体标准的发育如雨后春笋,包括联盟标准在内的很多团体标准越来越多。但是,很多联盟在谈到联盟标准下一步的目标时,无不瞄着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其中固然包括与标准化改革相关,而实际工作中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有关措施配套,更需要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的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