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网站20日发布了《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围绕指导意见出台的意义、哪些类型的组织能够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工作经费如何保障等内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主任詹成付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为何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詹成付表示,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是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发展方向。自2007年以来,民政部本级陆续启动基金会、涉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国性行业类、学术类、联合类、职业类、公益类社团等8类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共评估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993家。截至2014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全部开始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社会组织评估对推动政府监管方式改革,提高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能力和丰富完善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了依据。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专业化水平不高和评估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迫切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评估工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对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意义,詹成付认为,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淡化社会组织评估的行政色彩。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将过去由民政部门直接操作的评估工作交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使各级民政部门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有限精力更多地投入宏观管理和政策创制工作中。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三方评估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效方式,可以帮助政府减轻行政负担,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角色转型。
他同时指出,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增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公信力。从目前实践看,将评估工作转移给第三方,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重要体现。一方面,通过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使评估结果更具专业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可以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在加强社会对社会组织监督的同时,激发社会组织自身不断解决问题、稳步提高的动力。
哪些类型的组织可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
指导意见明确了承担社会组织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具备四方面资质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詹成付指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硬性资质是从事社会组织评估的最低要求,人才队伍、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情况等软性资质则决定了该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能力、评估的专业认可度以及结果的权威性。
对于哪些类型的组织能够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指导意见提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多种类型的专业机构。
詹成付表示,目前从全国范围看,评估工作多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综合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来承担。比如,北京市在全市具备资质条件的支持性组织中选聘了六家单位作为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负责实地评估;黑龙江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工机构黑龙江省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实施评估工作;安徽省委托省社会组织联合会负责评估日常工作。鉴于目前专门从事社会组织评估的专业机构并不是很多,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使评估机构更好地承担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经费如何保障
根据指导意见,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费用。
詹成付表示,评估工作是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管理工作的延伸。从全国情况看,各地民政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基本落实了评估经费,保障了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此次指导意见提出,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除此之外,由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属于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第三方评估支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中。同时,倡导社会力量对评估工作予以捐助,弥补评估经费的不足。
詹成付还指出,评估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想通过评估真正达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的效果,必须高度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如果缺乏评估后的激励机制,有无评估等级、评估等级无论高低一个样,势必影响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平均主义、大锅饭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建立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