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根据《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相关要求,对列入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名单的海关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下调了2家高级认证和21家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1年内限制上述企业申请适用高级认证企业或者一般认证企业管理;限制52家一般信用企业1年内申请适用高级认证企业或者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将上述75家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实施严密监管措施,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海关总署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得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告别了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在进出口领域的信用要求与管理,实现了部际信用管理与日常监管的协同联动,为多手段、跨领域、全方位约束、惩戒有严重信用污点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力落实,促进了进出口领域与证券期货领域监管执法的有效衔接,通过将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污点暴露在联合惩戒执法过程中,使其在法律框架下处处受限、步步难行,倒逼其树立“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理念,为深入推进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