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为最低信用等级,且2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
据《办法》,严重失信行为共6项:
一是在信用评价申报或动态管理过程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二是伪造或冒用较高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是存在合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五是被列入能源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六是其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办法》明确,此文件所称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建设、输送、供应和服务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需依法持有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并具有1年以上稳定经营记录。
《办法》明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从市场主体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根据能源行业各领域特点和评价需要,可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市场主体应申请信用复评,复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有效期满后,市场主体未申请信用复评的,评价结果逾期作废。同时,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从信用等级升级获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动延展2年。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健全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协同效应。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