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单位实行评优“ 一票否决”,并且该生产单位未来或将在土地、项目审批等方面受限制。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淄博市安监局重新修订了《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3月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 害事故,拒不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不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或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各类安全服务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单位实行评优“一票否决” ,并且该生产单位未来或将在土地、项目审批等方面受限制。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生产 经营单位第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二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