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进行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2015/12/18 10:07:07 来源: 信用办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近日,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备忘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范围。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由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二是对当事人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旅行社经营领域等12个领域的限制措施和限制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各部门协同监管的措施。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提出了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三大措施。四是明确了各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的措施。提出了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十八项措施。五是明确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本备忘录明确的各部门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共享信息。

  下一步,省信用办(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备忘录》,加快推进我省对企业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框架,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