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不良信用拟披露5年 失信主体或受联合惩戒

2016/1/19 10:24:19 来源: 晶报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深圳拟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近日,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信用中心通过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查询等方式统一向社会披露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其中,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为5年。

    记者从《办法》了解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提出,深圳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征集、整合、存储、管理覆盖全市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记录。

    据介绍,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查询等。信用中心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可以公开的公共信用记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基于实施管理活动的需要,可以向信用中心申请共享公共信用记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登录深圳信用网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申请查询公共信用记录。

    在披露期限方面,《办法》要求,基本信息、荣誉信息、财务信息和涉诉信息在信息有效期内披露;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监管信息披露期限为5年,从信息生成或生效之日起计算;个人不良信息披露期限为5年。

    《办法》还规定,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有良好荣誉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列入优先考虑对象;对有严重违法和重大失信行为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据了解,该联合惩戒措施将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此外,信用中心还将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业征信机构等专业机构开放查询共享公共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