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6/3/30 9:56:0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发〔2015〕1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强化信用信息整合应用,推进诚信文化和诚信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完善我区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健全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推进信用文化建设为重点,以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为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规划、制度、标准建设,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性和协调性。针对地区、部门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

2.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着力在打牢基础、提供基本服务、营造政策环境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企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合力。

3.坚持重点突破,注重实效。突出问题导向,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奖惩机制三个关键环节,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务求实效。

4.坚持整合资源,强化应用。把推进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依法加强信息公开,促进信用信息有序扩散与充分利用,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制度。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取得显著成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重点行业和领域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 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广泛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和投诉制度,加大行政监督、考核和审计力度,落实各项监督制度。

2.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应用多媒体、信息技术等方式创新公开形式,方便群众了解查询;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做到全面、完整、准确。

3. 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守信践诺的意识和水平。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和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4. 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推进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财产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 提升企业诚信管理水平。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鼓励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建立客户档案,整合和完善交易信用信息,开展客户诚信评价,防范信用风险。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推进企业建立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自觉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主体责任。

2. 加强行业诚信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准入与退出信用审核制度、信用自律管理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守信履约和诚信自律。

3. 强化市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围绕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食品药品、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强化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 规范社会领域诚信行为。重点加强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的诚信建设,加大对各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完善服务和管理对象信用记录,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守信意识。

2. 提高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和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3. 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积极推动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17类重点人群的诚信档案,在资格资质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环节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引导全社会恪守职业操守和诚信行为准则。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 推进司法公开。加强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不同主体的信息公开体系。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

2. 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全面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倒查问责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政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政法机关内部监督,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3. 加强司法执业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全区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等的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健全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五)着力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1. 加快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征信平台和数据库,支持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立公共征信平台,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创造基础条件。各部门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化基础,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加大行业信用信息纵向整合力度。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公共征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覆盖所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类别和地域的公共信用信息网络体系。加强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全国交换与共享。

2. 加强金融业征信系统建设。持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证券、保险、外汇、担保、小额贷款、信托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搭建金融业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金融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共享。

3. 推进社会征信服务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整合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鼓励社会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已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建立面向不同行业领域和服务对象的专业化征信服务系统,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六)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1. 推动政务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相关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积极推行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2. 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不断完善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培育和引进商业征信、资信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各类信用服务市场主体。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形成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积极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

3. 推动“互联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适应和引领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合,在征信管理、平台建设、信用监督、宣传教育领域广泛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管理方式、服务模式和产品,为公众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信息服务。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加强网络信用监管,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加大网络信用信息推广应用力度。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换共享与信息应用,健全网络信用服务保障机制。

4. 规范信用服务行为。推动信用服务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等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健康发展。完善隐私权保障救济机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推动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信用服务行业从业规范和准则,强化自律约束,提升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

5. 探索建立信用指数体系。加强各类型信用指数研究,建立对各盟市、各行业的信用评价指数。利用大数据科学分析区域、行业经济发展状况和信用环境水平,提升地区、行业信用水平和软实力。

(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机制。

1. 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奖励与激励。加快建立守信激励政策体系和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自律激励措施,对守信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服务。

2. 完善“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方面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相应的惩戒和制裁措施。积极推行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和审查制度,提高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意识。

3. 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42号),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协调联动,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失信行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让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市场性联合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评议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提高社会震慑力。

(八)加大诚信宣传和教育。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文化知识普及活动。把诚信建设贯穿于思想道德教育和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中,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增加诚信建设在全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中的权重。组织引导区内各类新闻媒体,运用媒体宣传、文艺创作、公益广告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影响力。持续开展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依法诚信纳税”、“诚信兴商月”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将高层次信用人才的引进、培养、选拔,纳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予以支持培养。有条件的院校要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广信用管理师资格培训,加强信用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具体方案,抓好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积极推进。

(二)加强信用规划和制度建设。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好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围绕信用信息征集、加工、使用、信用奖惩、信用信息安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管理等工作,加快制定完善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标准,为社会信用活动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信用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加强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信用文化知识宣传和普及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督查考核。

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考核。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形成科学的评价评估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考评考核,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和有效落实。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