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12/18 14:17:4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贸委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每年担保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担保费补助,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以及参与广州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集合融资方式的中小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助。
    (三)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300万元;对原有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增资300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100万元。上述资金作为其国有出资人的资本金投入。
    (四)设立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广州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再担保体系,对再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及上述项目评审、审核等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各支持方式的资金分配金额和具体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获得监管部门行业准入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七)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平均年实际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五)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十条  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偿还贷款。
    (三)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
    (二)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和贷款划账和担保费支付有关凭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综合评审报告,研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财政局对担保资金申报和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应当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