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吉林省出台相关规定
近日,吉林省安委会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提出,吉林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行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管理。
《规定》明确,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8人或9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一个年度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发生同类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在8人或9人的,纳入A级“黑名单”管理,情节较轻的生产经营单位纳为B级、C级“黑名单”管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视危害后果,也将纳入不同级别的“黑名单”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吉林省安监局网站公布,并报吉林省诚信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上公布,使其在新增项目的核准、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或禁止,且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取消评优资格。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安监局,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记者 孙寰宇 通讯员 董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