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诚信建设研究中心主持完成的《中国诚信建设状况研究报告》近日在北京发布。报告指出,商业欺诈、合同违法、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等诚信缺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有序健康稳定发展的顽症。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诚信缺失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
自二战以来,全球经济发展历史可以说是信用顺应生产发展的历史。在生产和消费矛盾的推动下,信用革命席卷全球,信用关系成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更成为世界财富占有与分配的新形式,全面影响着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在此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对于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而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但正如报告所言,当前我国诚信缺失问题仍较为严重,各类事件屡禁不止、频发不绝。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亦属于成本和收益的问题。当前我国失信行为收益内化、成本外化情况普遍存在,守信与失信的“成本收益关系”出现倒挂——失信者有利可图,守信者受益不明显、甚至吃亏——形成了负向的激励循环。因此,要打破诚信缺失这一顽疾,必须要通过有效的制度体系,改变诚信行为的成本收益关系,建立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正向的激励机制,让诚心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
事实上,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看,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做了诸多制度安排。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印发了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报告称,截至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以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多层次制度体系,各地各部门在推进诚信建设上正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省级诚信建设群众组织56家,地市级159家。
作为最依赖信用关系的金融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自然责无旁贷。以征信系统建设为例,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个人征信系统收录8.8亿自然人数,其中3.8亿人有信贷记录,全年日均查询173万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2120万户,其中577万户有信贷记录,全年日均查询24万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服务水平上了新台阶。可以说,征信系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大大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令失信者获得再次融资的可能性下降,融资成本上升,使失信成本内化,在提高信贷效率、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的信用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而言之,无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让诚信成为最好的“通行证”都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未来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信用法制体系,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而公众也应从自身做起,共同构建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