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推联合激励和惩戒 共建信用社会

2016/6/27 9:36:55 来源: 中国改革报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弘扬了诚信精神,营造了“守信者路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对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指导意见》通过健全弘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健全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这四大方向、25项具体措施向全社会明确了如何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这25项具体的措施中,每一项基本都已经细化到落地的程度,对各级政府部门、各行业具有较强的引导性和可操作性,既提纲挈领,又方便于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对信用主体守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应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形成主动奖励诚信、打击失信的社会信用联防机制,提高失信成本,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指导意见》既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也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

    2016年4月1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会议指出,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同时,为第三方信用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助力第三方信用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是第三方信用机构可以积极参与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机构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优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专业模型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对象进行现状分析、体系构建、方案落地及配套后续服务,协助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部门科学、有序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二是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便利条件,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渠道会更为通畅。第三方信用机构可以通过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征集到更为广泛和深入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丰富数据库,从而开发出新的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机构本身的进步和发展,也可以将创新的信用产品应用到市场中,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和深入。《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使用信用产品。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发出的守信激励产品可以满足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的业务拓展需求,也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同时又有利于金融环境的净化,同时达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标。

    三是在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众多具体措施都离不开对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的考察。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在监管机构对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考核过程中,可以发挥公平、公正的作用,提供客观真实的信用评价,为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做出奖励安排或惩戒措施提供便利。

    四是联合奖惩机制的具体措施提到,需要“对诚信的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报告”等。第三方信用机构可以在对于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的监控方面有所作为,对其正面加分和负面减分进行动态监测,方便监管机构的奖惩措施落实。同时,第三方信用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评分模型产生“红名单”和“黑名单”,提供给监管机构进行参考。

    五是在失信行为舆情监测方面,信用机构可以依据自己的大数据平台和数据库定期发布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信用分析报告。这对于信用机构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平台监控的广度和深度都需要进一步的拓展,数据挖掘的质量和数量也需要进一步的提升。《指导意见》对于个人信用记录的要求细化到可以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这对于正在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试点的机构而言是更为明确的指引,也是更大的挑战。

    六是《指导意见》中对于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方面的措施要求对于第三方信用机构来说也是莫大的机遇。信用机构可以以行业专家的身份对于需要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的部门、单位、市场主体等进行指导和培训,采取更为新颖的形式推动诚信教育、诚信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更为立体化地弘扬信用有价的社会主义经济价值观。

    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落地的又一伟大实践,使得打击违规失信行为有法可依,使得构建信用社会的步伐更加向前迈进。这样的机制将真正把“信用之网”织得越来越密,将使信用主体不敢再无视信用、透支信用,最终达到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治理升级的目标。(作者系中诚信集团董事长)